摘 要:在國際形勢復雜嚴峻、不穩定不確定因素增多的情況下,中小企業出海不僅要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還要應對風險管理與合規經營的新挑戰。應根據投資項目的專用性強度與東道國的制度環境相匹配的邏輯,科學選擇投資區位和治理模式;持續推進改革,加強法治建設,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推動中小企業國際化發展形成“走出去—引進來—本地再升級”的良性循環,在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同時,惠及全球經濟。
關鍵詞:中小企業 國際化發展 制度環境 產業鏈
【中圖分類號】F74 【文獻標識碼】A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數據,截至2024年末,我國中小企業數量超6000萬戶,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超14.1萬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1.46萬家。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我國涌現出一大批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優質中小企業。作為全球唯一擁有聯合國產業分類中所列全部工業門類的國家,我國龐大的消費市場、優質的基礎設施、完整的產業鏈供應鏈,以及長期穩定的社會環境和持續的政策支持,為廣大中小企業提供了巨大發展空間。鼓勵支持中小企業“走出去”,在適合的地點、以恰當的方式,積極開拓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對于增強企業自身競爭力與發展韌性、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意義深遠。
“走出去”是中國優質中小企業的時代選擇
另辟蹊徑,探尋海外增量市場
中國幾乎所有細分行業,都有優質中小企業存在。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7月,約八成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分布在制造業,其中排在第一位的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有1499家,排在第二位的專用設備制造業有1421家,而排在第10位的非金屬礦物制造業也有436家(見圖1)。國內制造業企業數量規模龐大,發展勢頭迅猛,企業間競爭激烈。
過去幾年,受世界經濟增長動能不足、地緣政治沖突和國際貿易摩擦頻發等因素疊加影響,部分中小企業出現訂單減少、盈利能力承壓等階段性經營問題。2017年第一季度到2025年第一季度中小企業發展指數顯示:新冠疫情后,中小企業經營指標曾出現短期大幅回落;此后,中小企業發展指數呈恢復態勢,整體處于修復階段。根據中國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發布的《2024年度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報告》數據,2024年度中小企業營業收入水平整體保持穩定,但45.09%的中小企業反映盈利能力下降,較上年上升9.45個百分點,表明中小企業盈利能力持續承壓,增收不增利現象較為明顯。基于市場需求有待進一步提振,以及勞動力成本和原材料價格上漲的現實考量,一些企業將目光投向海外市場,主動“走出去”拓展海外行銷渠道和客群,另辟蹊徑尋求增量市場。
破局突圍,重構企業國際化路徑
在國際形勢復雜嚴峻、不穩定不確定因素增多的情況下,中小企業出海不僅要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還要應對風險管理與合規經營的新挑戰。
一方面,全球產業鏈布局邏輯深刻改變,要求企業加快提升抗風險、強韌性的能力。近年來,一些發達經濟體,密集出臺《芯片與科學法案》《關鍵原材料法案》和《經濟安全保障推進法》等政策,以減少對單一國家的中間品、零部件和技術的依賴。這一做法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從高度的“全球化”,向“本地化”“區域化”轉變。在此過程中,深耕關鍵技術環節的專精特新企業,面臨供應鏈重構帶來的訂單萎縮、合作受限等外部沖擊,亟須尋求新的產業嵌入點和市場空間,重構國際化路徑。
另一方面,鑒于國際貿易的制度性障礙與綠色貿易壁壘抬升,企業需要進一步提升合規經營能力。為應對美國、歐盟強化出口管制、認證壁壘和碳關稅等制度性約束,部分中小企業通過海外設廠、技術合作、產業聯盟等路徑,實現“繞道進入”或“本地合規”。由于當前國際經貿規則呈現“碎片化”特點,企業必須在不同法律體系與標準框架中靈活應對,推動其國際化路徑向深度合規的方向布局演進。
經事長智,助推企業高質量發展
推動高質量發展,要求企業積極走出國門。隨著企業規模擴張與技術積累深化,單一市場所能提供的要素與資源往往難以滿足企業持續躍升的成長需求,出海成為企業提質增效的重要選擇。對外投資不僅拓展企業的市場邊界與資源基礎,更為其嵌入全球創新網絡、對接國際標準體系提供關鍵通道,從而助力企業積累組織學習能力,提升技術主導權,構建跨制度體系的協同機制與風險應對能力。德國、日本有大量“隱形冠軍”型企業,正是通過在全球范圍布局研發、制造與服務網絡,逐步構建起跨周期的組織韌性與制度穿透能力,進而確立其在全球產業鏈中的技術領先地位與長期競爭優勢。
2023年3月,我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發布的《數字化助力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國際化發展路徑探索及研究報告》顯示,86%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制定了明確的國際化計劃,展現出強烈的全球市場拓展意愿。另一數據顯示,2017年—2024年,出海專精特新企業占全部專精特新企業的比重從36.2%上升至40.61%;同期,出海專精特新企業占全部出海企業的比重由54.05%增至63.37%。專精特新企業出海意愿強烈,海外業務布局逐步完善,“走出去”正在從“理念共識”邁向“行動轉化”的新階段。
“走出去”需審慎選擇投資區位與治理模式
中小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當項目涉及高度專用性資產時,不完全契約問題尤為突出,必須科學評估制度環境風險。這些風險包括產權邊界模糊、法律執行乏力等制度缺陷,以及東道國地方政府與當地合作方等在缺少制度約束時采取事后機會主義行為的可能。因此,投資區位與治理模式選擇就尤為重要。
制度環境與專用性投資相匹配
企業“走出去”的首要問題,是選擇投資區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各類企業除非肩負特殊使命,一般必然以盈利為目的。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企業傾向選擇能夠帶來更高預期回報的投資目的地,如資源豐富、租金回報率較高的發展中國家。但問題在于,不少此類國家政局不穩,制度環境欠佳,容易引發政府及其代理人或當地合作方的事后機會主義行為,增加投資風險。因此,企業在選擇區位時需要權衡,是在低制度保障的國家投資獲取低成本資源,還是在高制度保障的國家投資保障投資安全?
一般而言,企業的資產專用性越高,對制度環境的要求就越高。原因有兩點:一方面,高專用性投資往往具備較強的資本密集性和技術不可替代性,前期投入大、沉沒成本高,一旦遭遇財產侵害、產權不明或政策反復,企業損失將極為嚴重;另一方面,專用性投資極易被交易對方“鎖定”,導致企業在事后發生糾紛時陷入被動,因此更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體系和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降低機會主義行為帶來的風險和不確定性。這意味著,若對外投資的項目涉及高度專用性資產,投資者應更加看重投資目的地的制度環境。事實上,實證研究已發現,無論是中國企業的對外投資,還是全球各地的跨國公司,這個規律都普遍適用[1]。
包括專精特新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由于大多聚焦特定細分領域,具有高技術密度、高研發強度和高附加值的特征,產品和服務往往圍繞特定客戶或應用場景進行深度定制,因此其投資通常具有很高的資產專用性,一旦投資地政策不穩定或制度執行力不足,企業將面臨較高的資產風險和不可逆損失。企業規模較小、國際經驗有限,對制度透明度、產權保障和法律執行的依賴程度也更高。
正因如此,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在全球開展對外直接投資時,約75%的項目集中于制度環境健全、治理能力較強的國家和地區(見圖2)。即便是在普遍被視為具有勞動力成本優勢和產業轉移承接潛力的新興經濟體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也更傾向越南等政治穩定、社會秩序良好且制度規則較為明確的經濟體,而非某些擁有龐大年輕人口和廣闊潛在市場空間的國家。
與此同時,對于那些制度環境尚不完善,但具備資源稟賦優勢與市場潛力的新興經濟體,若能在國家層面構建更為穩固的制度性保障機制,亦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不完全契約下的制度性風險,進而提升中小企業在當地投資的可行性與可持續性。以共建“一帶一路”倡議為例,我國近年來通過雙邊及多邊制度安排,持續強化企業“走出去”的風險緩釋機制,有效提升了企業在“一帶一路”共建國家開展投資的可行性。具體而言,中國已與多數“一帶一路”共建國家簽署雙邊投資協定,其中普遍包含投資爭端解決機制。這類制度安排,不僅為企業在東道國遭遇產權侵犯、合同糾紛等問題提供制度化的國際救濟路徑,也增強了企業對當地制度環境的可預期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事后機會主義等行為的發生,提升對外投資的安全性與可控性。
因地制宜選擇投資與治理模式
選擇何種投資模式,也是中小企業“走出去”需要權衡的關鍵問題。由于契約的不完全性,包括關系型專用性投資在內的跨國投資,容易發生商業糾紛,且通常難以通過法院系統以低成本的方式解決。因此,事先對投資模式及其治理結構作出合理安排十分必要。
就跨國投資而言,企業可以選擇合資和獨資兩種模式。獨資模式的優勢在于決策迅速,利益獨享,技術和商業機密也能得到更好保護,但風險敞口更大。一旦與當地競爭對手或合作伙伴發生糾紛,企業很難獲得當地友商的幫助與支持,若敗訴,企業需擔全部損失。相比之下,合資模式能借助合作伙伴的資源、渠道和技術等優勢,共同抵御上述風險,但需要承擔更高的協調成本,技術和商業機密也容易外泄。因此,企業要權衡兩種模式的交易成本,選擇成本最低的投資模式。
一般來說,專用性投資強度越高,企業尋找潛在合作伙伴、溝通簽約,以及事后監督履約的成本就越高,因而更傾向于采用獨資模式,以降低市場交易帶來的高昂成本,盡管這會造成一定的效率損失[2][3]。不過,若東道國存在較高的政治不確定性,產權保護不足,法治水平較低,那么與當地合作伙伴合資設立企業通常是更理性的選擇[4][5]。
組團出海抵抗制度性風險
由于單個中小企業的能力有限,其在向制度環境欠佳的地區投資時,跨國經營的可持續性與安全性難以保障。此時,跟隨產業鏈上的龍頭企業或核心客戶“組團出海”,不失為良策。
對多數優質中小企業尤其是專精特新企業而言,其產品與服務通常高度依賴核心客戶的定制需求,企業間已建立起穩固的合作基礎。若這種關系延伸至海外,不僅有助于在陌生環境中快速建立協作機制,還能在制度保障不足的情況下,形成一定程度的“非正式契約”,以關系性治理,部分替代正式法律安排,從而有效抑制機會主義行為與道德風險。
在這一基礎上,組團出海也為中小企業提供了重要的資源借力渠道。企業結伴進入海外市場,能夠充分借鑒龍頭企業積累的制度應對經驗、合規操作路徑與政策溝通網絡,降低制度進入門檻,提升企業出海初期的適應能力與運營效率。對于缺乏國際化經驗的中小企業而言,這種資源共享對于企業成功“走出去”至關重要。
隨著企業群體的產業集聚初步形成,組團出海還能提升整體議價能力。以組織化方式落地的企業群體,更容易獲得東道國的政策支持與制度回應,推動形成更具可預期性的制度安排。在開發區、產業園的落地過程中,組團的企業更容易與當地政府開展集體談判,爭取土地、稅收、審批等多方面的優惠條件。
可見,組團出海不僅是契約不完備背景下的現實應對策略,而且是中小企業通過組織間協同主動應對制度性風險能力的體現。在未來的對外投資格局中,這種基于產業鏈協同,以降低制度風險為導向的組團模式,是制度環境不確定背景下,值得鼓勵的國際化路徑。
優化國內制度環境,推動雙循環良性互動
理論和實證研究都表明,企業傾向于將對外投資項目,特別是涉及高專用性資產的投資項目,部署在制度完備的國家。近些年來,西方發達國家積極推動本國資本和產業回流,加大吸引外國直接投資(FDI)的力度,試圖重塑本國供應鏈體系,以應對全球經濟競爭和他國挑戰。美國聯邦政府及各州相繼出臺各種立法,推動基礎設施和產業集群建設,簡化審批流程,放松監管,優化投資環境,并通過大規模補貼和稅收激勵等措施[6],吸引外國直接投資進入制造業和高科技領域。盡管中資企業在美投資面臨嚴格的國家安全審查,但作為全球最開放的投資目的地之一和全球最大的消費市場,美國依然是一些中國中小企業選擇的投資目的地。在這一背景下,包括發展中國家在內的世界各國若不能切實加強產權保護、優化制度環境,可能面臨大量本國優秀企業投資外流的風險。我國也需重視并積極應對這一問題。
完善產權保護制度
出海投資后,中小企業還可能遇到技術轉移受限、數據跨境受阻等制度壁壘,削弱海外研發與國內制造的協同機制,阻斷知識“引進來”的通道。即使企業有意把技術或經驗帶回國內,若國內制度環境無法提供足夠的保護與激勵,轉移過程也容易遭遇阻力[7]。如知識產權保護不到位,可能導致企業尚未完成市場布局,核心技術就已被仿制濫用;缺乏高效公正的契約執行機制,也會在技術授權或合作研發中引發糾紛和不信任[8][9]。這些問題往往使得企業在全球布局時,更傾向于將高附加值環節繼續留在海外,甚至將配套能力也一并外遷,削弱國內的再投資能力。長遠下去,企業“走出去”帶來的知識外溢、技術擴散、管理升級等正外部性,將難以在國內有效轉化,反而可能加劇“高端出走、低端滯留”的結構性分工困境。
可見,要讓中小企業的對外投資,既有利于企業自身高質量發展,又能帶動國內產業、產業鏈以及經濟高質量發展,我們必須持續推進改革,加強法治建設,完善產權保護制度。近年來,我國通過立法、政策支持、司法保障、行政執法等多種措施,不斷加大對民營企業等各類企業的產權保護力度。202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將黨中央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舉措上升為法律規范,鞏固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民營經濟發展成果,充分體現我們黨對民營經濟發展理論和實踐的一脈相承、與時俱進。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我國與時俱進采取多方面舉措:一是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健全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尤其在數據產權、人工智能等新興領域付出大量努力;二是完善司法體系,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劃(2021—2025年)》,優化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糾紛的司法裁判規則,重點覆蓋大數據、人工智能等領域;三是強化執法力度,開展“昆侖2025”“劍網2025”“守護知識產權”等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在涉外知識產權保護領域,2025年5月正式生效的《國務院關于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規定》,進一步優化了包括優質中小企業在內的經營主體處理涉外糾紛的法律環境。
發揮制度創新先行區帶動作用
在全國制度環境持續優化的同時,還可充分發揮制度創新先行區的帶動作用。依托自貿區、高新區等制度創新平臺,打造一批產權明晰、規則透明、執行有力的“制度特區”,為高附加值環節回流提供制度兜底。不僅如此,這些區域所形成的空間集聚、頻繁的產業互動以及穩定的交易關系,有助于構建適合關系型專用性投資的微觀治理環境,增強企業與上下游協同投資、協同創新的信心。
發揮耐心資本支持作用
除了優化制度環境、構建產權保護與執行機制,政府在引導優質中小企業“走出去”,并實現高質量“引進來”方面,還可通過市場化手段,發揮耐心資本的支持作用。其中,政府投資基金作為兼具政策引導與專業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作用尤為重要。
具體而言,一是政府投資基金通常具有比較科學的投資篩選機制,其中就包括比較嚴格的治理優化要求;二是政府投資基金采取股權投資而非簡單補貼,能夠天然深度參與企業重大經營管理決策,并對管理層進行有效監督;三是獲得政府投資基金注資的企業在遭遇涉外糾紛時,可更快速有效地獲得政府相關部門的積極幫助。
當前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全球產業鏈重構和地緣政治沖突風險加劇,中國需要以更加堅定的姿態迎接挑戰,實現經濟更高質量的發展。這就要求中國企業積極地“走出去”,開拓海外市場并在全球范圍配置資源。在這一過程中,出海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難免面臨諸多嚴峻挑戰。但我們相信,只要中小企業能夠根據自身特征理性選擇投資目的地與投資方式,就能夠有效降低投資風險,拓展企業自身高質量發展的空間。與此同時,要不斷加強制度建設與產權保護力度,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增強產業鏈韌性,形成高質量的產業集聚區,推動中小企業國際化發展形成“走出去—引進來—本地再升級”的良性循環,在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同時惠及全球經濟。
【本文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企業與組織研究中心研究員;本文系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項目重大項目“政府引導基金促進高質量發展機制研究”(批準號:23XNL007)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政府引導基金與產業發展:基于政府間競合關系的視角”(批準號:72473149)的階段性成果;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國際政治經濟學院講師譚曼對本文亦有貢獻】
注釋略
責編:劉 明/美編:石 玉